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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新国家标准

时间:2022-10-12 09:48     作者:我们的宝贝     分类: 婴幼儿食品安全


辅食现在越来越流行了,但是大家对辅食的安全又知多少呢?下面我们为你介绍国家的新辅食标准。

  定义和分类

  辅食营养补充品(complementary food supplement,CFSs)被定义为:用于在6—36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含高密度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

  1.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含高密度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并含高蛋白质的食物基质,粉状、颗粒状袋装产品或半固体状灌装产品。家庭制作辅食时撒在辅食中使用,在补充多种微量营养素的同时,还能补充优质蛋白质。目前报道的此类产品具有改善微量营养素营养状况、促进生长发育的作用。

  2.辅食营养素补充片:含食物基质的片剂,家庭辅食喂养时添加,如可碎片和水分散片。前者松碎并易碾成粉,后者易分散于水等液体中,最后混合到食物中或分散于牛奶或水(或粥)中后食用。此类产品主要以补充微量营养素、改善营养状况为目的。如果以奶粉等为食物基质,片型会比较大。

  3.辅食营养素撒剂:粉状或颗粒状,定型小袋包装,撒于家庭制作的辅食中食用,不含食物基质。其配料主要为辅料(如糊精),总重约1克/包。此类产品主要以补充微量营养素、改善营养状况为目的。

  释义:因目前辅食营养补充品尚无明确的名称和定义,本标准主要依据此类产品的适用对象、产品用途、产品形态等因素进行命名和定义,并根据目前报道的产品剂型及所提供的营养素,将辅食营养补充品分为3类。

  基本原则

  本标准对适宜人群、组方原则、产品规格、生产要求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

  1.适宜人群:6—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

  释义: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母乳喂养至24个月或更长,所以专家建议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适宜人群应该扩展至36月龄。目前国际上同类产品的适用人群为5岁以下婴儿和儿童。

  2.辅食营养补充品营养素的添加原则。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每日份(每日份即为每日推荐产品食用的总量)含量按0.5—1岁和1—3岁婴幼儿推荐摄入量(RNIs)或适宜摄入量(AIs)以及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s)分别制定。RNIs、AIs和ULs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必须添加的微量营养素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铁、锌,其他为自行选择。对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蛋白质和钙含量指标也为必需指标,其中蛋白质主要来源于乳类、大豆类等。

  释义:这一组方原则参照了国际同类产品的配方原理,并经专家会讨论和认可。配方中6种微量营养素是婴幼儿生长发育格外重要的营养素。推荐摄入量的范围值确定,是参考国内外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的营养素含量要求范围、我国和WHO推荐的营养素的RNIs(或AIs)和ULs、加工工艺和营养素稳定性方面的需要而制订。

  3.每日份推荐重量: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20克;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3克;辅食营养素撒剂0.8—2克。

  释义:作为辅食营养补充品,首先在总量上应该有所限制。3类产品的每日份推荐量是根据产品目的、特点和收集到的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

  4.辅食营养补充品的生产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生产车间的净化要求至少应满足30万级的洁净度。

  释义:目前尚无此类产品的良好操作规范(GMP)要求,也无相关类似的GMP可以参照,如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净化要求是10万级,这对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的生产环境来说,要求有些偏高。GB14881是所有食品企业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再加上常规固体制剂净化车间的30万级的洁净要求,应能满足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的需要。

  5.辅食营养补充品的使用方式是直接加入辅食中使用。

  释义: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辅食营养补充品的食用方法,并区别于其他营养素补充剂产品。

  技术要求

  1.配料

  维生素和矿物质:要求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质量规格符合现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单体品种的选择考虑到营养强化剂的安全性、成本因素和技术因素,参考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CAC/GL10-1991《婴儿和儿童食品中使用的矿物盐和复合维生素的参考清单》,所选营养素单体基本都在这两个标准所列清单中。

  释义:基于利用率和成本原因,本标准不建议在辅食营养补充品中使用β-胡萝卜素。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维生素PP只能采用安全性更好的烟酰胺(烟酰胺的ULs,欧盟定为成人900毫克;烟酸的ULs,我国定为1—3岁婴幼儿10毫克)。因利用率高及应用性能好,本标准将乙二胺四乙酸铁钠(NaFeEDTA)列入。《国际食品法典》(CODEX)于2007年6月特别规定NaFeEDTA的用量应该按NaFeEDTA中EDTA的暴露量进行安全性评估,本标准中规定NaFeEDTA的使用量为小于2.8毫克/日(以铁计),其依据为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2007)的允许用量。

  食物基质:为可以直接供婴幼儿食用的牛乳或羊乳、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等以提供优质蛋白和少量能量为目的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释义:优质蛋白有助于生长发育;对于豆类等制品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目前尚无完善的检测方法,但因其易引起腹胀、腹泻、呕吐等问题,所以此标准对于去除胰蛋白酶抑制物特别加以强调。

  辅料:适合于婴幼儿食用并因加工工艺要求而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具有填充、黏合等作用,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要求。

  释义:指糊精、淀粉、蔗糖、米粉等可供婴幼儿食用的非食品添加剂的配料,因工艺需要作为填充剂、黏合剂等功能使用而添加。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释义:因工艺和保质期因素而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参照食物类别使用(例如乳粉:按乳及乳制品类别)

  2.营养素含量

  3.卫生指标

  释义:铅和砷指标依据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中即食类产品卫生指标的相关要求而制订。

  检验方法

  蛋白质、铅、砷等:按GB/T 5009《食品卫生理化检测》系列标准;

  维生素、矿物质:按GB/T 5413《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系列标准;

  微生物:按GB/T 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系列标准;

  尿素酶活性:附录A所列方法。实际参照GB/T 8622-2006 《饲料用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

  标识

  按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进行标签标识。

  产品名称的正下方处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

  配料表列出所有配料及其配料成分。

  必须标识营养成分表,表中按每日份标注“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微量营养素”值以及微量营养素所占适宜人群0.5—1岁或1—3岁的RNIs(或AIs)的百分含量,适宜人群为 “6月—36月龄婴幼儿”的,必须标注这两个人群的所占RNIs (或AIs)的百分含量。

  标识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必须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不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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